關于印發《重慶市人民防空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重慶市人民防空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防辦發〔2006〕29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經開區、高新區人防辦公室:
《重慶市人民防空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并予以登記?,F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
1.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準予登記通知
2.重慶市人民防空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重慶市人民防空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構)筑物(以下簡稱人防建(構)筑物)的管理,根據《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已建各類人防建(構)筑物的備案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公共建(構)筑物的備案登記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單位建(構)筑物的備案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人防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自建(構)筑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已建人防建(構)筑物備案登記按本辦法實施后,參照新建人防建(構)筑物執行。
第五條 所有權人辦理人防建(構)筑物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人防建(構)筑物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建(構)筑物報建日期,立項批復、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認可的建設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施工單位簽署的建(構)筑物質量保修書;
(五)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備案登記文件30日內,應當在人防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文件收訖。
建(構)筑物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構)筑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人防建(構)筑物備案登記的,按照《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完善備案登記手續的,由備案登記機關發放《重慶市人民防空建(構)筑物備案登記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備案資料或提供備案資料不全,申請辦理人防建(構)筑物備案的,備案機關不予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條 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